法令轉知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函>為內政部103 年9 月1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8403 號令修正發布「夫妻聯合財產史名登記審查要點」第1 點、第3 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 點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3點規定(如附件) ,該部86 年11 月25 日台(86) 內地字第868360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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