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函>檢送內政部有關「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認定之解釋令一份。 103-01-08檢送內政部有關「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認定之解釋令一份。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