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本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經本市地政士懲裁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8日止。 111-08-16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