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內政部函>本部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內援中辨地字第一O 一六六五一O 一二號函送之同年月五日召開研商「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分配規定之 後續執行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應不再援用。

下載檔案:

下載pdf檔案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