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 條第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102-10-21 <財政部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 條第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