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102年8月6日研商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規定第2次會議紀錄 102-08-30 本次修正規定補充說明扼要如下: 1、土地登記等第二類謄本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各項登載資料均將予部分隱匿。 2、限縮法律上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仍可依法申請附完整地址資料之第二類謄本。 3、新法擬於103.01.01開始施行。 謹此籲請會員務必參考本網頁新法修正之相關規定內容,俾於申請謄本時熟悉相關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