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依財政部82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821503108號函,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
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註銷或其他使用情形變更者,記得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稱自有房屋,指符合下列之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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