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依財政部82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821503108號函,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如獲「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其所撤銷的「原處分」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改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予塗銷

 

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註銷或其他使用情形變更者,記得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稱自有房屋,指符合下列之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呼籲廠房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日後如發生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註銷或其他使用情形變更之情事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工廠登記證註銷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之情形,改按營業、非住家非營業、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事後一經查獲,將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追溯自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使用之日起補稅並處罰,最多將可補徵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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