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部 長 張盛和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 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三、 依本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之國有財產價格,得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贈與價格、交換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並得作為計算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之基礎。
八、 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得由國有財產署逕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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