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102-06-07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 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 年9 月6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