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彰化縣開業地政士ooo違反地政士法第12條第2 項、第27條第2款等規定一案,業經彰化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 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止。 114-09-23 下載檔案:發文114057(網)-桃園市政府-彰化縣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