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第17條及第27條第2 款規定一案,業經高雄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 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 年9 月1 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14-09-23 下載檔案:發文114056(網)-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