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1 點及第2 點附表1 (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另註銷本府114年7月1日府地價字第1140183246號令(附件2) ,改以本府114年7月7日府地價字第1140191850號令發布施行。 114-08-19 下載檔案:發文114051(網)-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pdf